2.用戶供水設施連接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不得污染城市供水水質。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不得將其用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直接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連接。
3.除供水企業(yè)因更新改造必須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供水工程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供水工程。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供水工程的,應經供水企業(yè)同意,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規(guī)劃建設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按經批準的改裝、拆除或遷移的方案及相應的補救方案進行工程建設。
4.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開挖渠道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yè);
(四)排放和傾倒廢棄物或未經處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強酸強堿等物質;
(五)占壓、拆卸、填堵等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節(jié)水工程設施或者危害其他安全的活動。
5.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將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的生產用水管網系統(tǒng)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直接連
(二)擅自啟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閥門;
(三)采用非法手段造成用戶注冊水表損壞或計量不準、擅自接管取水、裝泵抽水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轉供、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盜用或轉供城市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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